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