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