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第四十条已修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