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宣传、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