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不孕(育)症的夫妻诊疗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