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