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三条有效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