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7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7月27日
- 条文数
- 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