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一)对草原植被盖度50%以下严重退化、海拔4500米以上生态十分脆弱的天然草原实行禁牧,禁牧最短时限2年;

(二)对草原植被盖度50-70%中度退化、植被盖度70-80%轻度退化的草场实行休牧,休牧最短时限1年;

(三)对每亩年产草量干物质超过60公斤和植被盖度达到80%的草原解除休牧,实行划区轮牧;

(四)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内冬春和夏秋草场搬迁时间,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