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草原上挖砂、取土、采石、采挖草皮。确需挖砂、取土、采石和采挖草皮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

禁止向草原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