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