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编印出版的报刊、文集、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政策法规汇编等出版物按期归档,并送同级国家档案馆保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