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