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的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