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必须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