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植并确保成活。自行补植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补植,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