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破坏景观的,可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猎采野生动植物、葬坟,破坏景观、植被的,可处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破坏景观、植被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