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