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破坏景观、妨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搬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