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核心景区内除遵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二)开设经营性餐馆(从核心景区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三)新迁入住户;(四)猎采野生动植物;(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废弃物或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刻画或者污损岩石、竹木;(七)储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