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对岳麓书院、黄兴墓、蔡锷墓、爱晚亭、麓山寺、云麓宫、新民学会旧址、七十三军抗日阵亡将士墓、橘子洲头诗词碑、飞来石等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应当划定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订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