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城镇、防洪和环保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填堵河道。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