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税务工作,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