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