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经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和采访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

(五)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发动、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强行遣回原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