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遇有下列情况,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