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