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九条已废止利用农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投产经营有收入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