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准许申办私立医院、个人诊所等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边远贫困乡镇、村兴办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准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私立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和科研机构。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兴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娱乐、体育项目。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