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鼓励和支持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准许申办私立医院、个人诊所等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边远贫困乡镇、村兴办医疗机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准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私立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和科研机构。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兴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娱乐、体育项目。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