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刁难,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