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