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赔偿法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