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三)依法纳税,照章缴费,按规定使用发票;
(四)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合同;
(七)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福利保险,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八)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九)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