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单位、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由有关机关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