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立法要旨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