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