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