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