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