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