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级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