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