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