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公开地图应当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图出版权的出版社出版。

编制、印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单位,应当具备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保密条件。保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