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未知(-1)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