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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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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