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二十三条未知(-1)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给予优待。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予优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