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三)未履行审批手续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