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未知(-1)

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和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无偿或者有偿使用。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提供该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的许可证明;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还必须按原密级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