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未知(-1)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