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对上列条款中规定没收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