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含承运)、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凡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六至十倍的罚款;(二)凡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