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渔业水域进行爆破、勘探或者兴修工程、新建扩建厂矿的,应征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